成都汇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19年) [本站 2019-10-17 浏览: ]

 

成都汇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汇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庄明先生,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捐赠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关注社区治理,促进公众参与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斌升街28号409室,邮政编码:610015。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叁万     万元。捐赠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庄明(自然人):出资叁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活动,提供社区服务;

(二)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提升多元主体参与能力,推动社区可持续发展;

(三)在社区发展中,为青少年儿童提供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

    (四)开展社会治理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五)搭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服务平台。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任)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 6月24日第一届第1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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